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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裕利混合发起式 (005848): 银华裕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权证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不仅可以处理外汇交易价格数据在交易日与交易日之间的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金融 衍生品、现金的投资比例;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精神,确定可投资的行业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来看将以权益性资产为主要配置,同时结合资金面情 况、市场情绪面因素,适当进行短期的战术避险选择。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3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30%+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4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昱品科技(87248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 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 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下的交易,且不超过 300万元,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第八条 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 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拟发生或已发生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召集有关人 员进行专题研究,按本制度规定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草拟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并将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总经理报告。

第十一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 查与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第十二条 如关联交易为与公司董事或与董事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其 他企业进行的,则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 此带来的披露程度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六章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董事会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 决;在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十六条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 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披露利益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东大会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 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关联交易协议的制定: 1、与关联人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七章 关联交易执行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经有权部门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与关联方签订有关 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若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并须即时签约 履的,可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后,与有关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即生效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 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